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运用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审计条例 第四章 审计整改和运用 第四十二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和方式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工作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向社会公布。其他审计结果按照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布。
审计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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