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或者支付差额部分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