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还用人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