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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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第二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
第三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
第四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
第二章 工伤预防
第三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用于调剂全省市、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支出。省级调剂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办...
第九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九条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行业基准费率,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第十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难以按照工资总...
第十一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本单位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
第四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及因特殊情况经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
第十三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已发生的符合规...
第十四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受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
第十六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认定 第十六条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
第十七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核需要对劳动人事关系、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
第十八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认定 第十八条 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
第五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九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劳动能力和与劳动能力相关事项的鉴定职责:
(一)劳动功能障碍程度...
第二十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承办下列具体事务:
(一)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组织劳动能力和与...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复查鉴定申请:
(一)一级至四级工...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进行治疗和康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待遇。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
第三十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其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亲属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等原因,无法按月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职工、供...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办法执行。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难以被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