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三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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