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五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五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包括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初诊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能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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