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受伤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伤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应当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