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符合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规定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最高伤残等级计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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