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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