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保险、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和工会等组织建立工伤保险协调机制,建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策研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事项,提高工伤保险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