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工作人员、职工、雇工(以下统称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