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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