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章 工伤预防
第五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章 工伤预防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工伤事故高发的行业、工种和岗位,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建立工伤隐患排查机制和预警机制,依法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