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