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调整办法执行。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难以被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津贴的,其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的水平同步进行调整。
生活护理费自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布次月起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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