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等原因,无法按月支付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工伤职工、供养亲属仍要求按月支付的,由用人单位向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相当于尚未支付待遇总额的工伤保险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