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按照规定参加省本级工伤保险统筹的省属单位,其工伤保险管理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但职工发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和与劳动能力相关事项的鉴定,由省属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