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八条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用于调剂全省市、县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缺口的支出。省级调剂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