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住院进行治疗或者康复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百分之三十五的标准,根据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计算确定。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本市、县以外地区进行治疗或者康复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按照当地机关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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