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承办下列具体事务:
(一)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组织劳动能力和与劳动能力相关事项的鉴定;
(三)保管劳动能力鉴定档案;
(四)调查、统计劳动能力鉴定情况;
(五)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六)其他事务性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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