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工程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哄抢、偷盗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破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