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 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由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同一城市或者同一行政区域只设立一个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网络的频道应当统一规划,分配和使用方案应当报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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