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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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和繁荣广播电视事业,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
第二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广播电视节目的采编、制作、播放、传输以及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等活动。
第三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条 广播电视工作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弘扬优秀文化,丰...
第四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实行统一规划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广播电...
第五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把广播电视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加快广播电视工程和设施的...
第六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关于广播电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第七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七条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国家安全、著作权行政管理、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广播电视主管部...
第八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八条 广播电视工作应当面向群众,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九条 广播电视工作人员依法从事广播电视活动,受法律保护。
广播电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不断提高...
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条 广播电视台(站)是指制作、播放广播或者电视节目的机构。
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
第十一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设立本行政区域的广播电视台(站),乡镇可以设立广播电...
第十二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设...
第十三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三条 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立广播电视台,由当地广播电视...
第十四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台(站)试播三个月后,经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播出。
第十五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五条 用于无线广播电视的频率、频道在启用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台(站)的各种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按照规定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第十七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侵占广播电视台(站)的频率、频道,影响公众的收听、收视。
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
第十八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按照批准的办台宗旨和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节目,不得擅自扩大节目设置范围、增加自办节目...
第十九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台(站)不得播放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领土完整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
...
第二十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整转播或者传送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相关节目。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建立健全播放节目的先审后播、重播重审的审查制度,防止出现差错和事故。
广播电视...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台(站)播放的节目应当坚持以国产节目为主,努力提高节目质量。播放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应当遵守国...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设立和电视剧的制作实行许可证制度。许可证由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台(站)制作和播放节目,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台(站)的新闻报道应当真实、客观、公正,不得弄虚作假。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台(站)播放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播放的广告应当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台(站)应当按时、按预告播出节目,除特殊情况外,不得擅自更换节目。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台(站)制作、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应当使用规范化文字和法定计量单位。
第四章 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设专用的全省广播电视覆盖网。广播电视覆盖网是指广播电视台(站)...
第三十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条 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由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同一城市或者同一行政区...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广播电视工程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干扰、哄抢、偷盗或者以其他形式...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视覆盖网使用的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广播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乡镇、村的广播电视传送设施的建设,由县(市、区)、乡镇、村分级负责;维...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巩固农村有线广播,发展调频广播、电视转播和有线电视,逐步实现有线广播与有线电视的共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批评,处以二...
第四十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新闻报道失实造成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消除影...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视台(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