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二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和制作、播放节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