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条 广播电视台(站)是指制作、播放广播或者电视节目的机构。
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播电视事业的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稳定的广播电视事业经费;
(五)有固定的用于节目采编、制作及播出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广播电视事业的建设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四)有稳定的广播电视事业经费;
(五)有固定的用于节目采编、制作及播出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