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第八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八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八条 广播电视工作应当面向群众,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关于广播电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七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七条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国家安全、著作权行政管理、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广播电视主管部...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九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九条 广播电视工作人员依法从事广播电视活动,受法律保护。 广播电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不断提高...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十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条 广播电视台(站)是指制作、播放广播或者电视节目的机构。 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
← 查看《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