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七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七条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教育、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国家安全、著作权行政管理、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做好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