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六条 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关于广播电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行业的管理和监督;
(四)按照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卫星电视广播电视节目地面接收设施、公共场所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设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交易;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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