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实行统一规划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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