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实行统一规划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