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三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三条 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设立广播电视台,由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审核上报,由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省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
(二)设立广播电视站,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
(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站,由申请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上报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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