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批评,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