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新闻报道失实造成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