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顿,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按照管理权限予以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