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