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