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广播电视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