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