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视台(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