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视台(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