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

第十九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台(站)不得播放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领土完整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的;
(二)危害民族团结或者损害民族尊严的;
(三)违反社会公德的;
(四)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暴力的;
(五)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六)歧视、侮辱妇女或者损害妇女形象的;
(七)国家和省禁止播放的其他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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