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七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侵占广播电视台(站)的频率、频道,影响公众的收听、收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