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七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侵占广播电视台(站)的频率、频道,影响公众的收听、收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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