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六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台(站)的各种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按照规定用于发展广播电视事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