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运营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