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四章 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乡镇、村的广播电视传送设施的建设,由县(市、区)、乡镇、村分级负责;维护由县(市、区)、乡镇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