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三章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台(站)制作和播放节目,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广播电视台(站)对其制作的节目,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