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筑业管理工作。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按国家规定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