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中,需要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的,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涉及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内容的,需报原审批单位审批。
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对设计文件的修改部分负责。
因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需由该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不得另计工程勘察设计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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