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11-30 共 4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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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社会公共利... 第二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工程建设要求,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综合分析,并提供技... 第四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保证勘察设计质量。 工程... 第五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统一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

第六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七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 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核定的资质等级及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业务。 因工程勘察设计业务需要,两个... 第八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条件。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只能受聘于一... 第九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 第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可以对其他单位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但不得以技术咨询的名义从事工程... 第十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章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 第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挂靠、许可其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工...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十一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十一条 业主对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委托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二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委托给... 第十三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十三条 本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跨市、县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对外地... 第十四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十四条 本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因出省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需要办理出省证明手续的,省建设... 第十五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收费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国家和省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 第十六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十六条 业主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三章 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十七条 经业主同意,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按规定将其承接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中部分业务分包...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十八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责任制,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工程勘察设计单... 第十九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的阶段要求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未经工程勘察或者工程勘察深度达不到... 第二十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二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项目可行性批准文件和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二十一条 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二十二条 工程设计文件中确定的工程造价、工期应当符合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规程,科学合理。 工程勘察... 第二十三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二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采用先进工艺、设备和优质材料、配套部件...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和涉及国家安全、生态安全、重大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企业投资项目的... 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二十五条 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线联合审查。 鼓励业主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信息系统报送房屋建筑工程、... 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二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交给业主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合工程施...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中,需要修改工程设计文件的,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原... 第二十八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二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四章 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二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持有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对资质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管理混乱、违法行... 第三十一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挂靠,...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建立统一、... 第三十三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制度,对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监督管...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创优创新,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其...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 第三十八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申报资质等级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报资格,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以个人名义、技术咨询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其所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 第四十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勘察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勘察设计质量低劣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 第四十一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低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业主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