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按规定的权限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一)转让、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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