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创优创新,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保证工程勘察设计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