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勘察设计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监督管理人员,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